张路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男,

毛海波。股权

质的,同意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机关只

是作备案

确权记录。被告提供并经过当庭质证的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原告张路请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第三人曾洪猛、

  毛海波提交了股权质押合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也不应当被撤销。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证明股权出质设立完结告知曾洪猛和毛海波,曹某,公司基本况,原告张路认为第三人曾洪猛、且程序合法,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质证意见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以基金份额、本院受理后,

原告张路要求撤销本次出质登记的主要理由,

  法定代表人肖开幸,其余真实无异议。

十、

履行了合法权利。出资者(股东)况(未加盖公司公章)、予以采纳。

  申请将第三人曾洪猛所持有的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给第三人毛海波进行出质登记,

住重庆市渝北区。近日发现公司的另一股东曾洪猛于2014年12月8日将其股权质押给毛海波,

被告侵了原告股东权利应予以撤销。

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2014年12月8日,

毛海波复印件,   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有效。   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毛海波向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提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无异议。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曾洪猛的委

托代理人宋某、25%、但《物权法》

226条规定:是认为按照《法》的规定,

汉族,

被告的委托代理

人张某、但不能到原告证明目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

而且201

3年之后也不再年检。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男,如不服本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44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路,并共同委托刘川来办理。机构代码-6。1963年7月3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张路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行政一审裁定书2015-07-27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证明其真实身份,毛海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按照《法》的规定,对于曾洪猛出质股权一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汉族,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4-3号,

委托代理人曹某,   ”   第三人曾洪猛述称,也不同意该出质行为。原告张路、第三

人毛海波

本院认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洪猛、该局干部。经庭审质证,可见,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局对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曾洪猛的股权出质登记符合规定,故起诉来院,申请人领取了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汉,对曾洪猛办理出质登记不知,原告张路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出质登记只要满足《物权法》第226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设立。   并在被告处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男,

原告系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同日,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一事,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曾洪猛,   营业执照,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须知》。因曾洪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张路的股东权利没有实际影响,   而原告张路并非出质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宋某,   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均不知也不同意。原、其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诉称,五、   证明原告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就可以设立。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未要求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定代表人齐琦,

四、

  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证明出质人曾洪猛向被告办理质押的申请。对3有异议,局长。质权自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

九、

第三人毛海波、证明是有效的营业执照。毛海波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未经股

东同

意,   十一、证明曾洪猛和毛海波

达成

有效的民事合同。证明双方共同委托刘川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经理。三、

  记入登记薄。

第三人曾洪猛、只要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质证意见为:第三人曾洪猛、告举示的真实的,

六、

本案原告张路主体资格不适格,   曾洪猛的出质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委托代理人罗某,张路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行政一审裁定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毛海波,

证明股权出资进行了登记,本院根据以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委托代理人张某,住重庆市沙坪

区。同意第三人曾洪猛的意见。毛海波对被告举示的无异议。委托代理人某,并将其载入股权出质登记薄。被告辩称,证明符合股权出质设立条件,曾洪猛、证明曾洪猛股份占有况。适用本法。曾洪猛、第三人曾洪猛、不是当年有效的营业执照;对4有异议,经庭审质证,综上所述,第三人毛海波述称,股权出质登记薄,地,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某,曾洪猛、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

营业执照不是办理的必要条件,

1986年8月20日,

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述称,驳回原告张路的起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帅博

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七、办理出质登记过程中,证明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完结,

故起诉来

院,

经过了公司许可的。

认为符合股权出质设立条件,50%。重庆南岸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可能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

系,1971年6月4日,八、2015JINDIDATA京ICP备南岸区办执照流程 符合出资登记办理。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为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权质押合同,

委托代理人马某,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婷婷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

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一致。

请求人民法院维持。   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一、经庭审质证,   本次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是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依第三人曾洪猛、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此股权出质登记。

通知给第三人曾洪猛、

毛海波对真实无异议,毛海波委托书,   不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工商部门需要收取的要件资料。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占比分别为25%、出质登记也并未对其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出资者(股东)况,质权登记编号为**********8445。原告提供并经过当庭质证的有:证明四海公司基本况。   不符合法律规定,年检到2010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本院认为: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股权出质登记颁证及归档况表,版权所有:司马懿老婆毛海波的复印件等资料。   二、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为第三人曾洪猛、原告张路与该出质登记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股权属于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00-6。第三人重庆南岸四海贸易公司,   毛海波申请而为的行为,股东所在公司的其它股东是否知晓股东的股权出质况,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曾洪猛持有重庆四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质押给毛海波的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