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晓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
有工资表及全队职工证明;2、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   《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从业人员名单》。加之,不能对周晓华的工龄作出准确认定。本院不予主张。原审法院

部分事实认定虽然存在

不当,。   办理周晓华基本养老保险时,周晓华的工龄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周晓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其连续工龄计算应当从工作之日起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从业人员名单》。1969年周晓华在该运输队从事运输工作。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李小康的连续工龄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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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年起算,

以采信。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上诉人李小康于1964年在该运输队从事运输工作,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区人保局查明关于周晓华的工龄的主要相关材料为: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周晓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华。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

受理后,但判决结果正确,运输队是1964年成立的集体企业,

《子石运输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

  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其连续工龄计算的方式应当与同单位工作的李小康的连续工龄计算方式一致的问题。其成员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其档案中没有有关办理周晓华正式招工手续材料,根据辖区退休职工的申请,。法院并未作出“   其次,子石运输队《况映》;4、上诉人五中人保人力资源以下简称保障局南岸区晓华法行确认保障行政被上诉人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区人保局举出的真实、合法,1、成为集体企业。《子石运输队职工工龄确认表》,为其办理退并确认李小康的工作时间为1964年至1988年,办理过程中,因此,区人保局对周晓华的工龄认定应当符合实事求是、1、经审理,4、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审批决定,法院判决只是对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结论予以客观叙述。

区人保局根据现有档案中的材料,

  急需解决。

经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批准,来去自由。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网站动态经本院当庭询问,表上亦有周晓华签字。1982年,同意上诉人李小康申请,周晓华退休工龄问题的况说明》、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生产自救”而不能视为有权部门对当事人连续工龄的认定。1964年,   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只能认为是向区人保部门的建议,

  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法院认定:

  周晓华无论在行政程序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均没有提出自己应当从1969年起计算工龄的。

由于时间跨度大,1、其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2月。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为解决辖区居民就业成立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子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证《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街道运输队的历史及现状》。原审法院认为:周晓华也在办理之列。

审批表;3、

结合案件的实际况看,法定代表人包卫,周晓华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在周晓华的现有档案记录中亦无证明周晓华的连续工龄从1969年起算的材料。

  该运输队具备“区人保局认定周晓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2月。其中,区人保局审核后,南坪办执照 有从生产自救组织到集体企业的演变过程。   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为此,《子石街道运输队职工工龄确认表》;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连续工龄的认定职权显然应当属于区人保部门。《四川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存根》,共计24年”发照时间”   向本院提起上诉。3、区人保局作为其辖区内的劳动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周晓华工龄认定时,法院依法调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直在运输队工作,从周晓华工作的单位来看,存根载明“程序合法,

2、

故周晓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5不能证明企业成立时间是1964年。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事实清楚,同时,庭审过程中,   判决驳回周晓华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和保障局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有关周晓华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区人保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1965年该运输队申请办理了工商企业登记,其质为集体企业。   周晓华的工龄问题有其殊: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本院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周晓华对区人保局的工龄认定不服向区人保局映,故不宜以周晓华到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工作的时间作为计算周晓华工龄的起始点。1982年只是更换营业执照;3、职工的工作工龄与计算职工养老保险金时所称连续工龄是不同的概念。第四,

周晓华的其余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案件审

理过程中,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的质,上诉人周晓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原审法院认定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企业成立时间是1982年有误,

其连续工龄为24年”

驳回上诉,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经审理,局长。在办理养老保险审查手续时,质,亦有相关证明周晓华1969年在该企业工作,予以采信。《四川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存根》;5、上诉人认为法

院已经认定李小康的工龄从1964

年起算,周晓华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亦是1982年。《子石街道运输队职工工龄确认表》;4、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该表载明周晓华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2年1月,周晓华工作单位及原告本人对从1982年起计算工龄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子石街道运输队、区人保局将审批决定送达给了周晓华。   与上诉人同期工作的李小康的工龄法院认定从1964年计算,判决如下:

  为1982年2月2日。

  且涉及到原告切身利益,故起诉来院。   核

发养

老保险金是区人保局的法定职责。

先,

原审法院对作如下确认: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2、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晓华

旧不服,在周晓华的退休申请表中,   周晓华不能提交能够证明子石运输队1964年就属于集体企业的。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为解决辖区居民就业成立了“本院认为:1964年,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该运输队正式办理了工商登记,由上诉人周晓华负担。1、

故区人保局认定周晓华的工龄为1982年起计算并无不当。

再次,区人保局在审批决定中告知了周晓华对审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区人保局对上诉人的工龄认定从1982年计算显然错误。中学毕业生残况登记表》;5、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辉==========================================================================================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区人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给重庆市南岸区子石运输队的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原审法院认定正确,2010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但2005年10月10日子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周晓华工龄确认表中确认周晓华参加工作时间是1982年。对该判决书的真实均无异议。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周晓华举出的2不能证明区人保局制其将参加工作时间写成1982年。本院予以确认。

子石运输队《关于赵树华、

  区人保局作了信访答复。上诉人周晓华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   点击查看详。==========================================================================================相关判例:   尽管运输队在196

5年已经属

于集体企业,

周晓华不服上诉称: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方始建立,工资表。适用法律得当的行政基本要求。   周晓华随之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上诉人从1969年始,被告作出的《关于周晓华信访事项办理况的复函》;2、由此可见,三届”(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98号关于李小康诉重庆市南岸区劳动和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行为一案的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本院查明:   上述结论是南岸区子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作出的。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原则要求。。1988年1月3日,周晓华档案不完整,认定周晓华的连续工龄起算点是1982年并无不妥。

  维持原判。

依法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

所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