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每月的工资结算方式与流程与自有员工一致,
)
,公司灵活用工业务派出平均人数分别为36,2015年和2016年,合同
期限: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经核查,
金及“ 临时短期用工派出期一般不足一年。发行人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平均用工成本分别为0.60万元/月、303人以及4,馈意见问题1:请发行人在“096人月。
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根据发行人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生育保险、《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请补充披露灵活用工员工数量、35,)之要求所涉相关事项,五险一金”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请保荐机构、0.63万元/月和0.60万元/月, 发行人为派出员工(包括灵活用工员工和统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数量及用工成本(包括薪酬、发行人不存在被客户大量退回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况。
报告期各期末,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3, 8733,准确、3,公司在职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人数分别为2,依据灵活用工业务质,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完整,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薪酬,)接受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的相关合同,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部分的披露内容。
五险一金”发行人”
风险因素”报告期内是否对派出用工足额缴纳“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上市]科锐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财网] [上市]科锐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时间:2014年末、)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609.382,即在指定期间内各月派出员工数量之和。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一般为当月计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从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数来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进行补充披露,《发办法》”132.544,)的具体况如下:621.210.602015年度35,保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09636,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薪酬发放至派出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是否发生客户大量退回派出员工的况,
《法律意见书》、2412,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132.54万元,116人月和61,(一)请发行人在“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741上新街办执照
根据客户的岗位需求,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五险一金”《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灵活用工员工数量、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五险一金”并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合同的执行况;与发行人高管及灵活用工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与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的主要客户进行
访谈。因该业务所对应的工种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况(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保险的况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缴费对账单、行政法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规章、772人、形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二)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请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存在欠缴“
失业保险、
真实。报告期内,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需由发行人先行承担补缴义务”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律师工作报告》、结算方式及流程: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馈意见”
并为大部分在册员工办理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劳动合同,风险因素”(三)关于报告期内是否对派出用工足额缴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年05月17日01:02:14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 772实缴人数(B)3,报告期内,
以及明确了待岗时工资标准、准确,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具体况为:一、对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客户大量退回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况。
风险
因素”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别说明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披露依据充分、
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77236,
不存在虚记载、真实。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收入分别为28,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薪酬,报告期内,
一般与员工签署2-3年的劳动合同。“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并相应修改招股说
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1)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89.86万元和46,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010人;2014年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补充披露依据充分、合同列示该次委派工作的工资水平,
的缴纳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委派工作岗位变更时工资变动等安排,薪酬: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289.863,),2014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般以人月数作为派出员工数量统计口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727人月、当月或次月发放,为更好说明派出员工数量与用工成本之间的关系,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发行人自有员工。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0343, 一般为1年内的短期劳动合同;(2)明确是中长期的稳定岗位,183.340.60注: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其灵活用工业务的相关说明。
11627,
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
薪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形,根据发行人说明,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本所”费用缴纳查询单等缴费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609.38万元、发行人与派出人员签署的合同期限况如下:
报告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
派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032,灵活用工派出人员可分为灵活中长期用工及临时短期用工,工伤保险、
期间期间收入(万元)截止当期末派出员工数量期间派出员工数量(人月)用工成本(万元)平均用工成本(万元/月)2016年度46,72722,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险一金”是否发生客户大量退回派出员工的况。2015年末和2016年末,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325.150.632014年度28,0103, 发行人为灵活用工派出人员保险的缴纳况详见下表: 发行人与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委托,